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日前,就此次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安排,应急管理部安全协调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题1:部署开展这次专项行动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后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挑战依然严峻复杂。今年以来,多地先后发生了重大事故,特别是2月22日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露天煤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相关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对排查整改重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开展了此次专项行动。
问题2: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排查整治哪些问题?
答:此次专项行动不搞“大而全”,避免抓小放大、眉毛胡子一把抓。《方案》要求,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消防、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特别是通过剖析近年来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反映出一些关键环节重大事故隐患十分突出,如都存在违规动火、外包外租管理混乱等“小施工、惹大事”以及不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等共性问题,因此此次专项行动特别强调要紧盯上述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排查整治。
问题3: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工贸、消防、民爆、房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水上客运、渔业船舶、农机、电力等行业领域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于尚未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方案》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典型事故教训,抓紧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部署本系统对标对表查大隐患、防大事故,切实提高排查整治的针对性。
问题4:此次专项行动要求狠抓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狠抓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才能发挥事半功倍的排查整治效果。内蒙古阿拉善“2·22”特别重大煤矿坍塌以及去年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都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甚至带头违法违规的问题,这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为此,《方案》将“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任务,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要亲自抓好的五项重点工作,督促企业“一把手”真正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一级推一级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问题5:近日全国多地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专项行动将如何针对性开展排查整治?
答:深入分析近年来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违规动火作业,特别是违规使用电气焊设备等情况尤为突出,很多都是无资质、无审批作业,相关电气焊设备也不满足安全标准要求。对此,《方案》要求: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问题6: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该如何处置?
答:首先,各企业要认真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利用1至2个月的时间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到位,难以立查立改的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政府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
在此基础上,由监管部门开展精准严格执法,对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鼓励企业切实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企业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有关监管部门要采取“一案双罚”、行业禁入、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严格处罚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通过责任倒逼推动企业真查真改、不留死角。
此外,各地区要汇总企业上报、督导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本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制度,深入基层加强督导检查,每半年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
问题7:对于有关地方和部门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有什么监督制约的措施?
答:《方案》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地区要理直气壮开展约谈,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视情况对有关地市进行约谈,并在全国进行通报。推动各省(区、市)把排查整治开展情况作为2023年度考核巡查的重点内容,对存在安全检查走形式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的地方,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问题8:此次专项行动阶段如何划分?
答:此次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动员部署,主要是制定印发专项行动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等,要在5月上旬前完成。第二阶段是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主要是企业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并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完成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等。这个阶段没有“一刀切”定时间,请各地区根据实际自行把握。第三个阶段是部门精准执法,相关部门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这个阶段也请各地区根据实际自行把握时间。第四个阶段是总结提高,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等,安排在12月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